、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二条规定: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十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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