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到您的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综上,当月工作不得超过九十四小时,您说的500小时已严重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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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具体而言,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而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者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个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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