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服务期。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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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训服务期的约定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用; 3、在服务期间,劳动者也有提高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未对培训期作出规定,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决定。用人单位专项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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