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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及其行使程序

2020-07-10 1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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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7-10 回复

专业分析:

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合同当事人,当对方财产明显减少,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得拒绝给付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系大陆法系的概念,是一种自助权,只要证据表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即可中止履行合同,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也无须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合同法》第68条设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变化致一方遭受损害。惟相关问题也会随之产生:一方当事人的不安抗辩权是否存在、条件能否满足、其所提供的中止履行的证据是否“确切”等等。而这些问题在海商合同当事人之间、海商合同纠纷诉讼中同样都会产生、提起,需要海事法官依据《合同法》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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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是: 1、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 2、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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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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