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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指在商业或工业中雇用的未成年工人,尤指违反禁止使用一定年龄以下儿童法令而雇用的行为,而我国的童工是指雇佣使用年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工人。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法》对雇用未成年工的规定有: 1、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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