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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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禁止”规则适用于: 1、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 这类人员是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竞争对手特别注意。 2、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 因工作需要,这些人员掌握着经营秘密。 3、财会人员。 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包含有大量的商业秘密。 4、高级文秘。 秘书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转发,其接触商业秘密和可能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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