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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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劳动争议不服的,如果能够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等情形,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极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单位应当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符合以下条件才合法:1、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应公布或通知员工;3、工会或员工认为规章制度不合适的,有权通过协商提出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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