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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串通投标行为的罪与非罪该如何分析

2020-11-04 23: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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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05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上述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规定的分析,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律制度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多达十余项,而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对于串通投标罪的规定则比较笼统,并不如招投标法律制度对串通投标行为罗列详尽。是否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只要达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追诉标准,即构成串通投标罪?笔者认为,理应如此。然法律规定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法律的规定往往落后于法律实践。在实务中,几种特殊的串通投标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串通投标罪存在争议。 (一)“中间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案例一:2007年底,广州某电视台新址项目基坑土石方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广州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该项目,采取了报相近标价包围投标的方式围标,并联系到李某帮忙操作。李某为此联系了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总经理吴某森,商量由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协助围标事宜,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答应参与围标后,李某有要求该公司按其提供的标价制作标书,又向该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达到配合围标的目的,并在投标前的一天下午,李某有在吴某森的办公室向吴行贿人民币90000元,但是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最终未能获得投标资格,而广州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最终中标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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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标准如下: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其他投标人或国家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招标人的特殊主体;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应当是参与招投标程序,并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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