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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婚前一方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的房产,属于登记一方在结婚之前就该房已经享有所有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该房产,但是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如果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离婚时,房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加名视为赠与行为,则该类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婚前首付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对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房产一般应当先协商分割使用权,不得分割所有权,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配,法院一般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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