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单位协商,由单位为员工补办员工档案。2,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向单位所在地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单位赔偿。3,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单位恢复原状(补办员工档案)、赔偿损失(与档案相关,因档案丢失无法享受各项保险、工资、福利待遇)。4,相关规定:(1)《档案法》规定: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2)《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3)《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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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被盗用可以报警。盗用档案是违法行为,下列档案违法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7、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8、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9、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10、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11、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2、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13、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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