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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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有以下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其他。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时的义务有: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2、应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3、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4、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5、延长工作时间有加班费; 6、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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