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提取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二)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第十七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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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2.职工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3.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4.在南京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只需要满足以上提取条件,便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相关业务了。 流程: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然后携带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合格后便可以提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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