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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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可以终止合同:债务人履行完全部的债务;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相互抵销;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务人将标的物依法提存;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以及其他的情形。
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有:合同的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合同的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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