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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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形如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的; 2、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结构或者用途的; 3、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等等。
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形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拖欠租金累积六个月以上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其它终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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