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可否随意调岗?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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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就变更后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确认。劳动者因工负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岗位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状况对其单方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
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岗位。调岗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且采用书面形式才可以。而单位擅自调岗的,一般不对劳动者产生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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