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如下情况下,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劳动者提出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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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他。
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过失性辞退: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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