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所说的“车辆营运证”,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向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的车辆营运证。车辆营运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的合法凭证,如果车辆没有营运证,那么就是无证经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车”。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应当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车辆予以暂扣;并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规定的车辆营运证与目前使用的《道路运输证》名称不同,但其性质和作用是一样的,其制式、配发、使用、监管除了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其他可以继续沿用《道路运输证》的有关制度。具体可以咨询一下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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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营运证需要以下材料: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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