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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入住的收房物业费是由谁来缴纳

2023-06-22 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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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22 回复

专业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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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缴纳。即使业主没有入住,在办理完成收房手续之后必须交纳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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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以被偷盗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物业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履行自己的应尽的义务,业主不能以社区盗窃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若因为物业公司未尽职责导致业主被偷盗,那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已损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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