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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的担保债权的情形

2022-10-03 19: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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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03 回复

专业分析: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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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所谓中止履行只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 2、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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