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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的担保债权转

2022-04-20 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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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20 回复

专业分析: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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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姗珊律师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

执行中债权的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依法转让其债权,但债权必须有效存在且具有可让与性,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要达成受让的合意,并且债权的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此处的通知仅需要告知债务人届时向受让人履行即可,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要转让执行中的债权,需要债权人与第三人协商达成转让债权的一致意见,并由债权人及时告知债务人。且该执行中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存在的、能被转让给第三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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