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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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应注意以下事项: 1.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与不动产权利人应一致。 2.办理抵押的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由谁承担。 3.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应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 4.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5.注意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卖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当事人提供担保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当事人是否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以及担保的范围和方式是否合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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