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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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其中劳动者的工资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而此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下列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无过错性辞退劳动者的; 2、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辞职的; 3、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同意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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