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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及我国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2020-09-17 2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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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18 回复

专业分析: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46条第3款,日本《商法》第247条第2款、《有限公司法》第41条,韩国《商法》第376条第2款、第578条规定,决议撤销之诉专属于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的管辖。如此这般的理由在于,股东会议的召集场所,在章程上另无规定时,应在总公司所在地召集,以方便股东查阅公司资料检查公司运营。 我国公司法未对撤销之诉管辖问题作出交代,但并非不能得到解决。依据现行法中确定管辖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与诉讼标的直接相关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果亦使公司住所地的法院享有对决议撤销之诉的管辖权力。私见以为,这类诉讼专属于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既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也方便法院调查审理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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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另外一提,公司注销的情况也分好几种,主动注销就是当公司宣告破产、被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解散,或是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的话,这时公司可以主动去申请注销。而有时候公司注销还有被动注销的方式: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了,实际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工商营业执照不年检的话,将会被自动注销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过这种做法的后果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如果你满足上面这几条就可以申请公司注销了。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而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没有表决权上限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提高决议通过须要的表决权数量,从而变相获得一票否决权。注意看公司章程有没有特别规定。另外,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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