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修订)》第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修订)》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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