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经济适用房) 一、本宗地内开发的住房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95%以上;其中,套型建筑面积65-75平方米(户型须为二室二厅、三室一厅或三室二厅)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15%(含)以上。 二、本宗地竞得人(乙方)须在项目建成后,将其住宅建筑总面积中的15%(计平方米)的住房无偿提供给政府作经济适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该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须为65-75平方米(超过75平方米按75平方米计),户型须为二室二厅、三室一厅或三室二厅。 三、上述经济适用房住房建筑设计应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总体考虑,集中建设,外观应与整个住宅区和谐一致,并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平面布局合理,小型适用,简单装修(装修标准见附件),厅、卧、厨、卫和阳台齐全。 本宗地竞得人(乙方)不得将上述经济适用房单独分宗红线另行建设。经济适用房栋和单元的坐落由本宗地竞得人(乙方)在拟定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与市国土房产局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采取以栋和单元为单位抽签的办法确定。不足一栋和一单元的,不纳入抽签范围,由本宗地竞得人(乙方)选定。市国土房产局根据上述方法,按照栋、单元、单套的顺序确定政策性住房房源。按套所选择的经济适用房总面积小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5%的差额部分,若小于剩余住房的最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的,开发商不需补齐。否则,开发商应予补齐。 四、上述经济适用房房源须在本宗地竞得人(乙方)申请办理本宗地项目商品住房预售前确定。本宗地竞得人(乙方)须持甲、乙双方签定的《经济适用房房号确认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针对土地招标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增加的条款包括了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出让土地的界址、面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争议条款。
现在由于农村的大量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当中,农村很多的土地慢慢荒废闲置,这时候土地所有人是可以对其进行永久的转让。土地转让合同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或者是胁迫情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土地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转让的主要目的意义,然后合同可以分条列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转让土地的性质、土地的面积、土地的具体地理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状况、土地转让的协商价格、转让方使用情况、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不可抗力的情形、合同签订双方的主体信息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