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第32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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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
劳动者要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采取下列方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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