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p2p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同时,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p2p还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平台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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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金通常是在买卖双方就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双方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2、订金,是一种比较不规范,而且在法律上保障比较少的一种预付款方式,订金在我国的法律上,订金只是一种预付款的形式,他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所以一旦双方个一方出现无法安装协议履行或不遵守协议,订金无法享有定金的法律效力,只能按照当初协议来进行处理。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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