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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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可以的,但是要符合下列情形:员工严重违纪;患病后医疗期届满,不能从事员工和单位新安排的工资;或者无法胜任工资,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等。
在试用期内,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来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但是用人单位提出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是需要赔偿劳动者补偿金的。咏然单位不予补偿的或者是少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局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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