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初始登记公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自接到书面异议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予以撤销初步审定,驳回登记申请。登记机关机构对异议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登记机关机构应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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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和“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需要正确填写以下内容:公司名称,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设立方式,经营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最后落款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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