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初始登记公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机构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自接到书面异议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机构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予以撤销初步审定,驳回登记申请。登记机关机构对异议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登记机关机构应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登记机关机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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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注销一般要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企业清算组指定人员或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证明; 3、投资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文件; 4、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5、公司清算组出具的经投资单位或者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清算组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的剪报; 7、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安部门收缴企业印章的证明; 9、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10、银行帐号取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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