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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可以不缴纳物业费: 1、开发商尚未交房的; 2、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的; 3、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4、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 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标准的。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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