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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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用房、公共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所有,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明确属于个人。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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