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2、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4)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5)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