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客运用地或者候车站、停车场、调度房等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移作他用的;(二)擅自在城市公共客运站、场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公共客运交通活动的;(三)污损或者毁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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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占用楼道公共区域的处理方法如下:公共区域是属于所有业主的,不能私自占用;如果私自占用了公共区域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是违法行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占用公共区域的业主停止占用;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需要占用公共区域的业主承担责任。
可以去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在处理类似小区业主私自侵占公共区域的事件中,应当积极发挥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部分业主私占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代为提起诉讼。物业公司进行制止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果其怠于履行制止义务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未予阻止,物业企业即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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