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合同的特征,借贷合同成立,除借款合意外还要有给付钱款的事实。由于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及民间借贷手续简化等原因,原告往往仅出示被告出具的借条主张债权,其中大部分借条未载明支付方式是现金或是转账。被告则往往以未收到借款、约定的借款中包含了部分利息等理由抗辩,此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笔者认为,应区分借款金额的大小分别确定。金额较小的借贷案件,可以从宽掌握,原告出具借条,既能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又能证明实际履行了给付行为。而对于大额的借贷案件,如有的地方法院就规定了50万以上属于大额,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原告给付钱款的事实,原告举证责任并未完成,特别是原告主张现金给付时,其应进一步对资金来源、交付过程、交付细节(地点、经办人员、在场证人等)进一步举证证明,直至形成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和逻辑的证据链条为止。此外,即使出现被告自认收到大额借款情况时,法院也应当对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及实际交付的事实进行主动、严格审查,避免当事人串通虚构巨额债务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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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部分民间借贷是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比如缺少借条,欠条。而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有时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重点在证据的确认,这也是审理的难点,而证据确认的难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通常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主张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对其该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 不必对不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有对方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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