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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以下几种: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 (一)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享受政府或单位优惠补贴构建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卖给原单位或侵犯原单位优先购买权的 二、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威迫和乘人之危 四、违反法定形式,如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这种情况下,合同不是当然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仍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不过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如果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五、合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其他的情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如果有认定为有效,就要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可分两类: 第一类是所有合同都适用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类就是房屋买卖合同所具有的包括其独特性质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 2、房地产分离出卖的; 3、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的; 4、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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