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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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职工可以通过人身伤害赔偿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工人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不申请工伤认定的,超过时间规定不会接受认定申请,也不能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工人发生意外伤害的,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限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解决工伤医疗费由谁承担的办法有: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 2,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劳动者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 3,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则劳动者需自己先行垫付,保管好医疗发票,待伤残等级评定后,一并申请劳动仲裁,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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