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不符合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有关要求的;(二)不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等规定的;(三)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措施的;(五)未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的;(六)未按规定处理客户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户信息保18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隐患或者导致信息泄露的;(七)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或资金收付方式的;(八)公开披露虚假信息的;(九)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擅自经营金融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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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支机构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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