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尝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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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补偿:如果劳动者因此与单位解约的,则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一年,单位需要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向劳动局投诉,单位经责令支付后仍逾期不付的,劳动局会责令其按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为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或用人单位还是不支付报酬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发向企业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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