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也是劳动期间,适用下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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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1、不得低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三个标准,是三者相比取其高。
公司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判断。《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条规定,公司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考虑如下三个因素:公司是否以各种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却拒绝支付劳动报酬;逃避支付或者拒绝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是否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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