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第八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敢于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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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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