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接收业主的委托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但是,目前的情况却远非如此,由于施工单位可以通过行贿等手段将工程款直接从建设单位手中取出,监理工程师就成了只承担责任的工具了,在计量支付上可以做的只有事后在支付证书上补上签字了,同时,由于计量支付的权力没有落到实处,就缺少了制约施工单位的有力武器,其他方面的监理工作也就很难开展了。 有效的计量支付签字权一直是有效控制施工单位的重要手段。实行新型的体制后,监理工程师的签字权得到了实质性的加强,自然会得到施工单位的高度重视,进而接受监理工程师其他方面的监理,而不再像目前一样把监理工程师作为可有可无的工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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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罚款权,而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偷工减料、未按约定施工、未按期完工的情况,监理单位可以运用监理措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违约索赔的方式和途径来解决,不能超越权限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业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关系限制性规定,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的依据和监理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权力方面的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方式的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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