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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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老板辞退了但双方超过一个月没签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老板从用工的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给本人双倍工资,但最多支付至劳动者工作满一年时为止,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未满一年的,则计算至其实际工作时间为止。
劳动者没签合同就被老板辞退了,如果是违法辞退,可以要求老板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来赔偿本人,即本人在单位每工作一年,可以要求单位赔偿二个月的工资;如果不签合同的期限超过一个月,还可以追究单位逾期不签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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