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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某是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2020-11-13 13: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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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13 回复

专业分析:

被告李某将承建的XX公路转包给原告刘某修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对于原告已修建的部分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该工程合同约定全长10公里,原告与刘某某合计完工验收合格部分为9公里,应当按合同总价款的90%计算总价款,扣除李某首付的3万元和刘某某完工部分已得的工程款,被告李某应将尚欠的工程款支付原告。对于原告的停工损失,被告也应该给予赔偿,可根据案情酌情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违约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扩大的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至于被告辩称,被告与XX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追加XX村委会和古蔺镇政府参加诉讼,由XX村委会和古蔺镇政府承担责任,由于该工程被告李某已领取工程款25万元,刘某良已领取13万元,发包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已超出工程总造价32万元,故被告申请追加XX村委会和古蔺镇政府参加诉讼,不应得到准许。被告与发包方的纠纷,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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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期限内,被保证人在工程款支付保函列明的保证范围内发生违约事故,保证人依据主合同和保函的约定,代被保证人向受益人支付工程款。保证人赔付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函金额。 其中,违约事故是指被保证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给受益人造成损失的事件。 保函金额为主合同约定的除预付款外被保证人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或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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