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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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首先,应该核实员工与单位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次,应该注意解除的方式,如果员工在劳动合同未到期内,主动辞职则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或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则需要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应该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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