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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退休人员等特殊劳动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

2022-03-26 08: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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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6 回复

专业分析:

浅议退休人员等特殊劳动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 根据中国法院网的一则新闻:陈老师退休后受聘上海商业会计学校,成为客座英语老师。她在校园走道上被迎面奔跑而来的一名学生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陈老师为退休人员,这次受伤到底算工伤还是遭遇民事侵权?学校和区劳动保障局各执一词。8页23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就上海市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作出一审判决,退体人员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时受伤属工伤。其中法院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退休人员等特殊劳动者也参照适用相应的劳动标准。 而与之相反的是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4年发布的一个批复——浙劳社厅字(2004)246号文件,认为用人单位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属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此类人员受伤的,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 以上两个不同地方相互矛盾的核心内容就是针对退休人员这一特殊的劳动者,在其返回原单位或第三人单位劳动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是否适用。也就是说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适用与那些劳动者?对于退休人员,在学大学生等特殊人员是否也适用? 在现实中,则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和实践,如前面两个地方政府颁布的文件。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就已不再具有劳动者资格,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民事上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来调整。既然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显然劳动者也无法享受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的劳动权利,那么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伤亡等事故显然也无法进行工伤认定,也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即使达到退休年龄,只要其仍然具有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则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当然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享受相应的劳动权利。 本人认同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来看,退休人员继续在用人单位上班的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第三条的规定:所谓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有两点,一方面,劳动者应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并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另一方面,劳动者提供的是有报酬的劳动。显然劳动者在退休后继续到原用人单位上班或者到其他用人单位上班与劳动者在退休前在用人单位上班并不发生任何情况的改变(除了年龄的增长),也就是说劳动者在退休后继续到原用人单位上班或者到其他用人单位上班也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其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退休人员与劳动者之间也完全具备该通知规定的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形。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将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法之外。 首先,根据民法通论,作为合格的主体自然应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作为合格的劳动者自然也应具有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劳动法仅仅是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未禁止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此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包括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不但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其次,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为明确将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也就是说即使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仍然可能继续履行。1994年颁布的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形是:1、劳动合同期满,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并没有把达到退休年龄作为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也就是说达到退休年龄后原劳动合同将继续履行。2008年才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也仅仅是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在现实中(特别是考虑到广大的农民工),即使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现象大量存在。显然,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也未明确禁止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三、退休人员适用劳动法也有利于人才的充分使用。 综上,本人认为退休人员继续在原单位上班或者到其他单位上班,形成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调整双方的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其草案中第三条主体的适用范围指的是劳动法对那些主体有效,主要是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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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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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也就是财政供养编制的不适用,公职人员的工资不是劳动报酬而是由纳税人的税收承担的,而发生劳动关系必须要求有劳动报酬的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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