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地说,这个问题可能没有标准答案,因为: 1、按照上海市之前的规定,特殊劳动关系人员终止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2010年9月1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从这个条文来看,协保人员又应该适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但本人倾向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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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由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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