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一条规定包含了四层意思:第一,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必备条款。第二,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期限必须是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第三,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第四,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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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税应当按照税前工资来进行扣除。企业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支出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要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
劳务派遣工也是劳动者,并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劳务派遣工的转正年限所涉及的问题与普通劳动者转正所涉及的问题没有太大的区别。 实践中往往遇到的问题是劳务派遣工由于种种原因被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就要重新计算。这对于劳动者是十分不利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可以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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