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建设涉及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审批管理、银行信贷等,这些环节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环节。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涉案范围广,案发环节多,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所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领域和土地管理、城镇规划、市政建设和建筑企业等行业、部门;主要发生在项目规划审批、市场准入、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投标、验收和监管等环节以及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材料设备采购、资金管理、资产评估等环节,并且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单位所属工程建设居多。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直接影响了投资环境,甚至形成“不送礼,就没有工程”、“不送礼,就不能中标”的“潜规则”。 为此,近几年来,国务院在认真总结深圳市率先试行工程“代建制”的成功经验基础上,于2004年7月16日下发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推行的代建制对于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发挥专业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事件的发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经过7年实施所取得的效果来看,工程“代建制”远未达到预期的效果,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当前工程投资人、监管者、业主、代建单位等主体各方职责定位不清、招投标监督机制不健全,“代建制”并不是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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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第二、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标识。 第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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