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对临时工的规定, 2013年7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所谓临时工应该说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是指的这样一种。劳务派遣工跟所谓的我们习惯称的临时工还不完全一样,因为他跟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他的在劳务派遣公司。而所谓的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单位,这两者是不一样的。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劳动法》第二条中amp;q ot;劳动者amp;q ot;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职工,也包括了临时工。因此,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时间,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均应享有。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不要认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别,而在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权益上不能依法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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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和《劳动合同法》都不再规定”临时工”,取而代之的是“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制工人”。单位以超龄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同时未签订书面雇佣合同的,应当在受雇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雇佣合同。
劳动法对临时工的规定:临时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临时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和临时工双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给付临时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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